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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器的型式批准与检定
发布时间:2018-10-08   点击次数:852次

衡器的型式批准与检定

衡器是属于强制性管理的计量器具。对于新型产品和厂家初次生产的产品,必须经过法制计量部门对产品进行型式批准,通过后才能投产。对于新型产品,需对其衡器的原理、结构甚至某些特殊要求的材料进行审定。第二对是否有合理、可行的检验方法,并制定出试验文件才能进行型式批准。对于厂家初次生产已有的衡器,则只需要按照已有规程进行型式批准。由于我国厂家所生产的衡器,几乎都是已有的衡器,往往有的厂家在所生产的衡器增加与原产品不同的可能影响称重结果的部件,我们却没有对这些新加部分进行审定。而在国外对新型衡器的型式批准很严格,例如在德国早在 1775 年左右就有了定型的倾斜杠杆秤,但直到 1876 年才通过型式批准正式使用。由于计量法规的制约,影响了倾斜扛杆秤在德国的发展。另外应变式称重传感器的电子秤,直到传感器的不确定度小于千分之一时,在 1966年才获得型式批准。

型式批准的目的,只在于确认一种新型衡器在原理、结构型式是合理的,对初次生产某种衡器的厂家还应确认它有生产这种衡器的能力才能投产。

 

为了保证计量器具在足够长的时间内(测量的稳定性),都可期望得到正确的测量结果(测量的正确性),这在计量法中被称为测量

的确定性。为了保证计量器具的特性,需强制对使用的衡器进行检定。检定包括检定和随后检定。

检定的目的在于使计量器具得到法定计量部门的认可、准许使用。确认该衡器是否是型式批准型式的复制件,并可以审查该衡器是否安装和使用正确,具有法规所规定的功能。

随后检定,旨在查明计量器具上次检定经过一段时间使用后,其精度和性能能否还维持原法规的要求。计量部门在统计某种衡器随后检定数据,可以判断对该类衡器的检定周期是否规定合理,并可对厂家的衡器性能进行评定后提出改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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